1.煤矿井下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有瓦斯爆炸、火灾、透水、冒顶片帮、煤尘爆炸、机械伤害、触电、粉煤尘。
2.煤矿的排水能力应达到以下要求:
(1)煤矿必须有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
(2)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3)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4)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5)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一定数量的水泵位置。
(7)必须有工作、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水管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8)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3.A县矿山煤炭管理局违法的地方是:
(1)经群众举报发现D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就擅自从事煤炭开采,而没有予以取缔,也没有依法予以处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2)D煤矿发生透水事故,A县矿山煤炭管理局隐瞒不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几十二条的规定。
B市国土资源局违法的地方是:D煤矿不具备采矿条件,应依法撤销其采矿许可证而没有撤销。
B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违法的地方是: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在安全生产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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