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这起事故发生的情况看,火炮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上岗作业的工人未经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事危险作业时违反作业工序的有关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对该厂安全隐患的分析如下:
(1)该厂负责日常生产管理的是未经任何培训的两名农家妇女。
(2)对新来厂工作的工人不进行任何安全生产培训,就安排其上岗。
(3)上岗作业人员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规定都不清楚、不了解。
3.该火炮厂违反《安全生产法》(20 1 4年修订)的规定有:
(1)火炮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命题点与拓展】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该火炮厂内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该起事故中,火炮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某的妻子及杨某的女儿均未经过专门培训学习,上岗作业人员也未经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直接上岗,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就基本上得到了保障,因此,如何从制度上保证每个从业人员具有在本职工作岗位进行安全生产操作的知识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有关国家标准规定:“所有切钻工具,要求刃口锋利,使用时应当操油或交替使用”;“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工艺流程分设车间、固定工序和人员。”本案中的龙某正是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其他工人刚切过油蜡纸而又不锋利的菜刀,又在插引工中流动切引,致使切燃引线,引发爆炸。由此可见,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新招收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才能上岗作业,这是保证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
3.《安全生产法》(20 1 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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