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按照《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火灾按照造成人员死亡、受灾户数和财产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3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 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 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 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 0人以上;死亡、重伤1 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该起火灾构成特大火灾。
3.《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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