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9月8日7时5 8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某矿业有限公司9 8 0沟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事故泄容量2 6.8万立方米,过泥面积30.2公顷,...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9月8日7时5 8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某矿业有限公司9 8 0沟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事故泄容量2 6.8万立方米,过泥面积30.2公顷,波及下游500m左右的矿区办公楼、集贸市场和部分民宅,造成2 7 7人死亡、4人失踪、3 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 6 1 6万元。这是一起由于非法违规建设、生产,违规排放尾矿而导致的责任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1 1 3名事故责任人依法受到责任追究。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1 6分,每小题2分,1~3题为单选题,4~8题为多选题):
选项 如果这起事故在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B: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自己进行技术鉴定 C: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D:技术鉴定所需时间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E: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答案 ACE
解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 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 0人以上3 0人以下死亡,或者5 0人以上1 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 0人以下死亡,或者1 0人以上5 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 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尾矿库安全度主要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确定,分为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四级。其中危库是指安全没有保障,随时可能发生垮坝事故的尾矿库。危库必须停止生产并采取应急措施。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危库:(1)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都不满足设计要求,将可能出现洪水漫顶;(2)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3)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的迹象;(4)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5)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的0.9 5;(6)其他严重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 3号)第十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 9 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 9 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 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 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 0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 9 3号)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尾矿库全库容≥1 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为重大危险源。 根据《安全生产法》(2 0 1 4年修订)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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