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材料全部供应完毕后两个月内支付材料款,材料未供应完毕,材料商得知总承包单位经营不善有严重亏损,后供...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材料全部供应完毕后两个月内支付材料款,材料未供应完毕,材料商得知总承包单位经营不善有严重亏损,后供应商暂停供应建筑材料,要求先付款,否则停止供货,则供应商的行为属于行使()。
选项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 C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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