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为A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为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向甲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币。甲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委托B区法院代...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住所地为A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为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向甲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币。甲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委托B区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发现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关于该案件执行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法院 B:B区法院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C: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法院 D:B区法院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3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注:此知识点在第四版新教材中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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