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
解析 该条法律是关于无权代理法律后果的规定。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它包括三种形式: (1)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区分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使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从而稳定社会经济关系。 无权代理的效力是: (1)本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2)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在代理无效后,无权代理人应自负责任。如果因此给被代理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予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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