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试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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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调整手段。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例如信仰可能外化为暴力行动),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效无益,反而有害。 (2)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首先,法律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不管是出于阶级目的,还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其次,法律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公平正义。再次,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往往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最后,法律是研究程序的规范,有时不能对紧迫的社会事件作出及时应对和处理。 (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而且,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 (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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