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自己的别墅改造成为酒店,但是由于位置不好,生意惨淡。后来,甲、乙、丙三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将自己的别墅改造成为酒店,但是由于位置不好,生意惨淡。后来,甲、乙、丙三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以房屋作为抵押,甲的朋友丙进行担保。借款期限到达后,酒店生意依旧没有好转,甲无法偿还乙借款。(1)如果乙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可能的审判组织是什么?(2)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应当先南丙对债务进行担保,乙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法院查明甲在借款之前还向丁借过款并用同样的房屋作为抵押且已登记,此时法院又该如何处理?(3)如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甲和利害关系人戊均提出异议,法院具体应如何进行审查?
选项
答案
解析 (1)可能是独任庭也可能是合议庭。《民诉解释》第369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就前者,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依据《民诉解释》第365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就后者,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因为根据《民诉解释》第366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3)根据《民诉解释》第370条、371条,法院应将甲和戊的异议一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审查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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