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3日,羊某某到鼎尚酒行购买10箱“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并支付酒款15000元;鼎尚酒行出具收据载明时间、数量、价格、保真等内容。2...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7年9月23日,羊某某到鼎尚酒行购买10箱“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并支付酒款15000元;鼎尚酒行出具收据载明时间、数量、价格、保真等内容。2017年9月25日,羊某某向县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白酒有渗漏,饮用后头疼,夜里呕吐,要求假一罚十。2017年9月26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案涉白酒,并送检,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鉴定结论:属假冒产品。后羊某某与鼎尚酒行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羊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诉讼中鼎尚酒行主张白酒被掉包,羊某某所持假冒白酒并非从鼎尚酒行购买。其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消费者羊某某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与销售的商品应为同一商品 B.消费者羊某某只要向法庭提交曾在销售者处购买过涉案商品的初步证据即可 C.销售者应当通过提交购买记录、电子识别码等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并非消费者主张权利的商品,并提供从正规渠道进货的进货单等证明其已向消费者交付合格商品 D.法院依法应判令酒行向羊某某退一赔三
答案 A
解析 消费者取得商品到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如果销售者主张,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与销售的商品应为同一商品,则无疑会使消费者承担过重的证明责任。因此,在消费者已经提交了曾在销售者处购买过涉案商品的初步证据后,应由销售者通过提交购买记录、电子识别码等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并非消费者主张权利的商品,并提供从正规渠道进货的进货单等证明其已向消费者交付合格商品。本案中,鼎尚酒行应当承担其向消费者交付的系合格商品的举证责任。故A选项错误,当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三个选项均为正确选项。

相关内容:2017年,鼎尚,酒行,洋河,蓝色,经典,天之,白酒,支付,酒款,15000元,收据,时间,数量,价格,保真,等内容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540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