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诉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甲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诉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甲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选项 A.甲是上诉人,乙、丙、丁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丁是被上诉人 C.甲、乙、丙是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D.甲是上诉人,乙为原审原告,丙、丁为被上诉人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70条之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案中的甲、乙、丙三人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入均为被上诉人。” 结合本案而言,甲提起上诉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对丙和丁有意见,因此丙和丁是被上诉人;乙未提起上诉,且甲对乙也无意见,则乙应依原审诉讼地位(原审原告)列明。综上所述,只有D项是正确的,当选;ABC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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