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
选项 A.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B.在再审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 C.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经法院许可原审原告可撤回起诉 D.在一定条件下,案外人可申请再审
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查再审审理的审判程序。根据《民诉解释》第405条第1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所以,选项A和选项B中的新增和变更诉讼请求,都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即使调解也是不可以的,法院对此应当直接裁定驳回申请。A、B选项都是错误的。 根据《民诉解释》第410条第1款之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42条第1款也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因此,原则上只有本案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再审,但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也可以申请再审,此属例外,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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