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家住甲区的王某为做生意向家 住乙区的杨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7年12月底之 前归还。后王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6年8月,家住甲区的王某为做生意向家 住乙区的杨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7年12月底之 前归还。后王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此 外,自2007年1月起,杨某即一直在丁区居住。2008 年3月,杨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所借 的10万元钱,杨某应当向下列哪一个人民法院起 诉?()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 丁区人民法院
选项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4)项的规 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注意 此题与上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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