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企业主张金柱欲为其62岁的母亲图雅、8岁的女儿张玉以及在其企业工作的员工28岁的司机罗帆投保保意外伤害保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个体企业主张金柱欲为其62岁的母亲图雅、8岁的女儿张玉以及在其企业工作的员工28岁的司机罗帆投保保意外伤害保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三份人身保险合同。请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张金柱为其女张玉签订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并且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每年女儿生日5月10日到来时支付当年保费。对于该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现该合同不得转让 B.该合同无须张玉同意,即可以转让 C.如果张某于2010年7月14日仍未支付当年保费,则合同的效力依法中止 D.如张某破产,至2011年5月8日仍未缴付去年和今年的保费,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 A
解析 。考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和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从上述规定可知,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无须子女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即不受第一款规定的限制);但转让保险合同时应受第2款规定的约束,即须经被保险人的子女同意方可转让,而子女未成年时无法同意,故子女未成年时的父母投保的以子女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不得转让。故A正确,B错误。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C选项错在唯一的中止合同,其实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D错在不够2年,且未协商。

相关内容:个体,企业,主张,金柱欲,母亲,图雅,女儿,张玉,工作,员工,司机,罗帆,投保,意外,保险,保险公司,有关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870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