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3 月1 日,在甲的请求下,乙、丙与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乙、丙对甲从2016 年3 月2 日到2016 年4 月2 日向丁公司负担的每一次货...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6 年3 月1 日,在甲的请求下,乙、丙与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乙、丙对甲从2016 年3 月2 日到2016 年4 月2 日向丁公司负担的每一次货款债务均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1 个月。此后,甲分别在2016 年3 月12 日,2016 年3 月22 日和2016 年4 月2 日向丁公司购买货物,每次购买的货物价值100 万元,均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保证债务的成立从属于主债务,本案中,乙、丙与丁公司签订协议时,还没有主债务的发生,因此,此协议中关于乙、丙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无效 B.2016 年5 月1 日,丁公司开始要求乙、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乙、丙应对甲所负的300万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乙对甲的货款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既可以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丙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D.若甲因丁公司交付货物的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而拒绝付款的,乙、丙也应当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不得向甲追偿
答案 ABC
解析 ①保证债务应从属于主债务。没有主债务的存在就没有保证债务的存在。但保证合同的成立没有无效事由的,不应该被认定为无效。A 选项错误;②B 选项错误。依本题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甲应当对一段时期内每一次货款债务均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每一次债务的保证期间应当分开计算,而不能等到2016 年4 月2 日再统一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因此,2016 年5 月1 日,丁公司开始要求乙、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乙、丙仅需要对2016 年4月2 日发生的100 万元货款债务承担保证责任;③C 选项错误。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的行使负有顺序限制,只有在向债务人追偿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④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否则,就超出主债务的部分,保证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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