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答案 ABCD
解析 甲由于有抚养能力而不尽抚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乙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多分遗产,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故A、B、C项正确。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唐某和丁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故丁不能继承唐某的遗产,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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