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选项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中,乙银行自甲公司陷于不履行以来每月催收(提出权利要求),故2年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即2007年3月6日起算。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乙银行最迟应在2009年3月6日之前行使抵押权,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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