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 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答案 C
解析 【考点】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性质与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据此,甲公司嗣后取得预售许可后,其之前签订协议效力不受影响,所以,选项A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商铺认购书》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约定,但依据约定面积和房价,满足当事人、标的及数量要件,该合同成立,所以,选项B错误。需要明确的是,《商铺认购书》的性质为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因为尚未约定楼号、房型,所以,其不足以构成买卖合同,仅构成预约合同,而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导致买卖合同将无法成立,构成根本违约,因商铺售罄,李某无法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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