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选项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人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 C
解析 【考点】重大误解的识别【详解】《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何为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选项A、B中,甲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甲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而予以装修使用,虽对标的认识错误,但是对标的物权属认识错误,并非对标的自身的性质认识错误,如误将赝品当成真品,前者属于无权处分,后者属于过失侵权及不当得利,均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选项A、B错误。在选项C中,甲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系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将有偿交易行为误以为是无偿赠与,属于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选项C正确。在D选项中,甲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系对对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并非对当事人自身身份的误解,如误以为双胞胎姐姐甲为妹妹乙。因精神病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该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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