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 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 同购买1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 脑不见了,甲...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 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 同购买1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 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亊实 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 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 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 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 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选项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 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 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 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是否有效?依《民通意见》第 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 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 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 赔偿。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出质人以其 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 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 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应认为丙得依善 意取得乙之份額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 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 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 误。应予注意的是,本题中,甲因赌六合彩而将电脑出 质于丙,虽然动机违法,但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不考虑动 机的,故借款及质押行为均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 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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