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伙开办了一家美容馆,向丙借了 20万元作为运营资金,丁对甲、乙的借款作了保证, 但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甲、乙由于美容馆经营 不善而迟迟未还丙欠款...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合伙开办了一家美容馆,向丙借了 20万元作为运营资金,丁对甲、乙的借款作了保证, 但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甲、乙由于美容馆经营 不善而迟迟未还丙欠款。,两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 院起诉甲、乙和丁。在法庭辩论时,甲对借款表示 承认,并恳求减少利息数额。乙则表示该债务已因 丙的免除而消灭,并出示了丙同意免除债务的信 件。丁因为有事没有到庭。参照案情,以下说法错 误的有:( ) a.甲的承认行为只对其个人有效 b.乙的抗辩行为对全体有效 c.乙的抗辩行为只对甲有效,对没有到场的丁无效 d.乙的抗辩行为对甲、丁有效,因为该行为对甲、 丁有利
选项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涉及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丁对甲、乙之间的偾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在丙索要欠款一案中,甲、乙、丁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民 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 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 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 力。据此,我国《民亊诉讼法》在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 部关系问题上采取“承认原则”而非“有利原则”,乙的 抗辩行为即使有利于被告全体,也必须征得甲、丁的同 意才能对他们生效。因此A、B、C、D项错误,满足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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