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作完成一首歌曲《我那么单纯》,甲作词,乙谱曲。丙影视公司欲将该歌曲作为其将要拍摄的电影《爱的甜甜圈》的插曲。甲乙丙公司将该歌曲作为电影插曲而不是主...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合作完成一首歌曲《我那么单纯》,甲作词,乙谱曲。丙影视公司欲将该歌曲作为其将要拍摄的电影《爱的甜甜圈》的插曲。甲乙丙公司将该歌曲作为电影插曲而不是主题曲为由明确表示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20万元价格将该歌曲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该歌曲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歌曲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20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 ABD
解析 《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说明剧本为合作作品,应当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表述正确。 《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10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是财产权。可见,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B项表述正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因此C项表述错误。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所以甲乙共同享有剧本的著作权,乙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许可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所以D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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