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A区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5亿元,该地产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甲市A区的“办公大楼”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该地产公司董事长李某将其位于甲市B区的一...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市A区某房地产公司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5亿元,该地产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甲市A区的“办公大楼”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该地产公司董事长李某将其位于甲市B区的一套“别墅”为银行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该房地产公司无力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但查明李某的别墅已经先抵押给了某小贷公司。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 A.该地产公司可以向A区法院申请实现对办公大楼和别墅的抵押权 B.由于贷款数额已经超过甲市A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银行应当向甲市中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C.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 D.由于小贷公司的抵押权尚未实现,故该房地产公司无权对李某别墅申请实现抵押权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办公大楼在A区,别墅在B区,应当分别向A区法院和B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 《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B选项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 《民诉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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