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有一辆车欲出售,3月1日,周某将该车出卖给陈某,但未交付。4月1日周某又将该车出卖给杜某,约定6月1日交付。5月1日,周某又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邹某,...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周某有一辆车欲出售,3月1日,周某将该车出卖给陈某,但未交付。4月1日周某又将该车出卖给杜某,约定6月1日交付。5月1日,周某又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邹某,约定7月1日交付。后经杜某请求,周某于6月1日将该车交付给杜某,但未给杜某办理过户登记。经邹某请求,周某于7月1日给邹某办理了汽车的过户登记,但未交付汽车。8月1日,买受人陈某、杜某、邹某就该汽车的归属发生了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邹某有权请求杜某交付汽车,因为邹某于7月1日善意取得该汽车所有权 B.邹某有权请求杜某交付汽车,因为杜某于6月1日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未经登记 C.陈某有权解除与周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 D.杜某有权请求周某办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
答案 CD
解析 A.错误。周某订立的是多重买卖合同,周某与陈某、杜某、邹某就同一辆汽车分别订立买卖合同时,周某方对汽车有处分权,故周某邹某于5月1日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权处分就谈不上善意取得。故A选项错误。 B.错误。《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需注意,这一规定已被《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的规定部分修改。在动产多重买卖中,《买卖合同解释》赋予交付以绝对优先效力。所以,由于周某于6月1日将该车交付给杜某的行为,将确定是杜某取得汽车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 C.正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C选项正确。 D.正确。《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卖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买卖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内容:周某,陈某,杜某,约定,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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