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去讲课路上,见朋友乙驾车撞伤路人丙,立刻打车送丙到医院救治。打车费花去100元,甲垫付了医疗费500元。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去讲课路上,见朋友乙驾车撞伤路人丙,立刻打车送丙到医院救治。打车费花去100元,甲垫付了医疗费500元。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 A、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乙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无因管理,甲只能要求丙给付打车费及医疗费 C、构成无因管理,甲只能要求乙给付打车费及医疗费 D、甲讲课课酬1万元,可以以此为标准要求丙给付报酬
答案 ABCD
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但没有报酬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甲见朋友驾车撞伤路人丙,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乙管理乙的事务(乙有救助丙的义务),故乙是无因管理的本人;而救助自己是丙的事务,甲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丙管理丙的事务,故丙也是无因管理的本人。因此,本案中,无因管理的本人有两个人,B选项、C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没有合法的根据,而本案中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有合法的根据,那就是无因管理,因此无因管理阻却不当得利,故A选项错误。正确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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