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给乙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1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另外,...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借给乙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1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另外,乙对丁还享有8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甲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向丙主张20万元,向丁主张8万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自己的名义,以丙为被告,可以将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且在代位诉讼中,丙可以向甲主张丙对乙的抗辩和乙对甲的抗辩 D.乙、丙约定了仲裁条款,不影响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甲向次债务人丙提起诉讼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都中断
答案 AB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性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本题中,乙对丁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甲不得代位。同时,《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甲对丙行使代位权的,只能主张10万元,故A错误,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据此,虽然,乙曾经向丙发过催收通知,但是依然构成怠于行权,故B错误,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据此,代位诉讼债权人甲是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丙,可以将债务人乙列为第三人,若未列,法院可以追加,在甲诉讼丙时,丙对乙的抗辩以及乙对甲的抗辩,丙均可向甲主张,故C正确,不当选。乙、丙之间的仲裁条款只排除乙和丙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上述《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有仲裁条款而不提仲裁的,为怠于行权,此处正是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诉讼的条件,故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于代位权诉讼没有影响。一旦债权人甲起诉了丙,则相当于甲既向乙主张了权利,也相当于乙向丙主张了权利,故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时效均中断,故D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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