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于201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韦某是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聘请乙会计所每年度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张三是该会计...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于201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韦某是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聘请乙会计所每年度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张三是该会计所的承办人。2018年1月,甲公司公开增发新股,由丙公司承销。由丁会计所出具审计报告,并由李四担任新股发行的审计承办人。下列有关主体买卖甲公司的股票,其行为合法的是?
选项 A.张三自向甲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开后,第6个月开始买卖甲公司股票 B.李四自向甲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开后,第6个月开始买卖甲公司股票 C.丙公司包销甲公司股票,承销期满,但仍有10%的股票尚未售出,期满后丙公司继续销售 D.韦某因熟知公司的经营决策,掌握股价的走势,在股价最低点时买入100万股,5个月后,股价迅速攀升,韦某随即将其卖出
答案 AC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45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张三属于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限制期为接受委托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所以A项,公开后6个月已经超过了禁止时间,合法有效。 李四属于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接受限制的时间为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而文件公开后第6个月落入此限制范围,所以李四的行为是违法的。故B项不合法。 第47条第1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设定了短线交易的限制,但因包销证券而成为大股东的证券公司不受此限制,故C项合法,D项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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