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仓储。乙公司因急缺资金,便擅自将该批货物出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的,并...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仓储。乙公司因急缺资金,便擅自将该批货物出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的,并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标准,遂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相互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并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因为乙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丙公司未退还货物。此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已经被乙公司无权处分,主张受让人丙返还货物。丙则主张自己对于货物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3题:
选项 A.在丙提起撤销之诉之前,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因为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B.如果丙是否善意存在争议,丙应当证明自己在取得货物时为善意 C.只要丙在与乙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在支付合理价格的情况下,即可构成善意取得 D.乙、丙的合同被撤销后,丙因为合同归于无效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答案 A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据此,案例中的丙面对乙的无权处分,在不知情并且支付了合理价款的情形下,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A正确。《物权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对于第三人善意与否存在争议的,应当由原权利人举证证明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不需要自己证明自己为善意,故B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据此,在善意取得的适用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是动产交付之时和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时,而不是订立合同之时,故C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据此,当合同因违法直接无效或因受让人存在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被撤销的,第三人才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本题中,实施欺诈的不是受让人,而是无权处分人,因此,这种情形不影响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在合同被撤销之后,尽管善意第三人不是为了取得货物,但是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的主张对抗原权利人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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