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选项 A:瑞典的法律 B:法国的法律 C:中国的法律 D:德国的法律
答案 A
解析 《仲裁法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应适用仲裁地法律,故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瑞典的法律。因此A项正确。

相关内容:中国,公司,德国,双方,合同,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我国,涉诉,约定,仲裁机构,巴黎,国际,商会,斯德,哥尔,应适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633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