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县工商局不予答复。刘某不服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予以办理。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县工商局仍拒不办...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刘某、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县工商局不予答复。刘某不服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予以办理。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县工商局仍拒不办理。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对县工商局按日处80元罚款 B.对县工商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拘留 C.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 D.直接为刘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答案 B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此处的罚款只能针对负责人,故A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四)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对。法院并无办理企业登记的权限,而且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是合伙企业,故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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