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 BC
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详解】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没有发生,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本案似乎属于这种情形,实则不然。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由此可见,这种情形下犯罪中止的成立仍然要求中止的自动性和中止的彻底性。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一般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一方面,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得逞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故未得逞是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的。在本案中,甲打了乙一枪之后,发现其身着防弹背心,遂逃离现场。但从甲当时的言语中可清晰地认定:甲并未彻底放弃杀害乙的意图,一有机会其仍会杀害乙;另一方面,阻止甲继续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乙身上的防弹背心,也就是说甲放弃犯罪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由此可见,甲不构成犯罪中止,却构成犯罪未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甲的行为尽管没有造成乙死亡的实际后果,但他事先并不知道乙身着防弹背心,其射击乙的行为完全可能造成乙死亡的危害后果,故已构成故意杀人罪。C项正确,D项错误。故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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