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1 5岁,某县中学学生。 20 1 2年2月1 0日下午,胡某某和其同班同学赵某等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赵某等四人正在铁道旁一空地上打扑克牌,并没有人理会胡。待列车驶过时,胡即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男,时年59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颅骨骨折导致颅内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刘某提出被告人胡某某是未成年的孩子,不懂事,要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减轻刑罚。被告人胡某某的父亲表示同意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要求法院能从宽处理其子,最好能不判刑罚。
问题: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合议庭有同志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义,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即公开审理此案。
(2)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某的父亲均表示可以多判赔偿少判刑罚,人民法院可先行调解,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3)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可以以王某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4)假如司法机关未对被告人胡某某采取强制措施,胡某某逃避审判,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缺席判决。
2.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应当做哪些工作?
3.列出本案的各种诉讼参与人,其中哪些是当事人,哪些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4.若本案侦查时,区公安机关根据案情认为被告人没有逮捕必要,而决定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某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而凡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均应当逮捕,遂以未逮捕为由将案卷退回区人民检察院。问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1)错误。此案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 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2)正确。本案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 0 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3)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必须是存在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本案中的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任何人包括他的妻子都不能以他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不过,王某之妻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民事原告人,从而成为本案的当事人。(4)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一审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三)》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必须在被告人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判。这样被告人有申请回避、发问质证、申请调取新证和申请重新鉴定、辩护、最后陈述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方能得到最终行使。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逃,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在逃的,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案犯归案。如果被告人在逃或者被告人有严重疾病无法到庭接受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对其缺席审判。
2.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 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3)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4)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3.本案的当事人有被害人王某,被告人胡某某,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王某之妻刘某。其他诉讼参与人有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证人赵某等5人,以及辩护人、鉴定人等。
4.区人民法院不得以未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为由将案卷退回区人民检察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 8 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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