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某诉张某、大调查杂志社名誉侵权案
自由作家张某创作的纪实小说《演艺圈的背后》,于201 3年9月在《大调查》杂志发表。该小说以明星甲某为原型,描述甲某与乙某之间的爱恨情仇。乙某认为小说将甲某作为励志新青年描述,将自己作为“恶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 2014年3月10日,乙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双方于2014年5月10日之前提交证据材料。在审理过程中乙某因车祸意外身亡,法院变更其子乙小某为原告,其后又准许乙小某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20万元。一审判决张某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杂志社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在《大调查》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张某在判决送达时向工作人员口头表示上诉。杂志社认为赔偿责任应由张某承担,遂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书面上诉状。乙小某认为赔偿额过低,亦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张某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张某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法院主动追加杂志社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若张某向法院申请调取某机关保存的证据材料,在程序上张某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3.若乙某在6月10日又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二审法院对于乙小某的上诉状应如何处理,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5.若乙小某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哪些措施?
6.试分析二审法院审理程序中的错误。
1.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乙某仅仅起诉张某,张某与杂志社并非必要共同被告。
2.张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机关名称及其住所地、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法院应当责令乙某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4.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乙小某和杂志社为上诉人,张某为被上诉人。
5.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张某负担。法院可以对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二审程序即使不开庭审理也应当询问当事人,而非是直接书面审。
(2)二审法院直接发回重审是错误的,因为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发回重审。
(3)二审法院直接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错误的。因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适用的是裁定书而非判决书。
本题须重点关注逾期举证的效力问题。 2002年《证据规定》对于逾期举证采用英美模式——刚性证据失权制度,即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以外,法院审理时对该证据不组织质证,但此种方式既不符合实体公正的目的,也不符合我国的司法传统。因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借鉴德日模式,确立的是柔性证据失权,在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或者与案件查明有重要作用时,法官可采纳逾期证据。同时基于程序推进义务,对于逾期举证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法官可予以训诫、罚款。考生对于现行的逾期举证制度应适当深入了解,其在客观题和主观题中具有极高的考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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