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申请对某公司强制执行案
2010年3月,薛某的公司因拓展业务向银行贷款50万元人民币,由于公司决策失误,当年亏损严重,致使公司无力归还贷款,次年6月银行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薛某败诉,应在3个月内归还银行贷款。薛某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经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但薛某一直没有履行该判决。201 1年10月,银行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对薛某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经查,薛某公司亏空严重,现仅有办公楼一座,价值60万元;小汽车一辆,价值10万元;大卡车两辆,价值20万元。总价值90万元。人民法院对薛某公司的办公楼、汽车进行了查封和扣押。薛某为了公司能继续照常营业,向法院提出在不影响价值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办公楼,被人民法院拒绝。被扣押的汽车由执行庭在执行公务时暂时使用,1年后,由于薛某仍无法还款,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价,所得价款用来清偿薛某对银行的债务。人民法院执行庭在征得院长同意后,将办公楼估价为45万元,小汽车与大卡车共估价为20万元,变卖给了法院的关系户某一实业公司,并约定先交付对方使用,待一年后再付款。薛某对法院的做法严重不服,遂请“亿则”司法研究中心的专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严密论证,然后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申诉。
【问题】
试综合分析本案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1.本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错误,应当由一审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薛某的办公楼、汽车欠妥当。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仅对薛某公司的办公楼进行查封即可,不应扣押其汽车,这侵犯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法院不允许薛某公司继续使用办公楼的做法不正确。对于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允许薛某公司继续使用办公楼,以维持经营,从而恢复偿债能力。
4.人民法院使用被扣押的汽车是不对的。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但无论是谁,都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
5.人民法院将办公楼、小汽车与大卡车自行估价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6.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允许实业公司1年之后再付款的做法不对。必须即时钱物两清,以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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