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8年1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8年1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选项 A.2020年1月1日 B.2020年2月1日 C.2021年1月1日 D.2021年2月1日
答案 D
解析 根据规定,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应当自清偿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本题中,当事人约定买方乙于2月1日付款,自乙届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时,甲“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乙侵害。因此,应当于2018年2月1日开始起算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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