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0日,甲以房屋作价出资并自A公司成立之日实际移交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3月1日,A公司向人民...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A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0日,甲以房屋作价出资并自A公司成立之日实际移交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3月1日,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 B.人民法院应当以A公司实际使用该房产所取得的利益为标准,认定甲部分履行了出资义务 C.如果甲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D.如果甲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可以主张自2017年5月10日起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答案 CD
解析 (1)本题属于“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先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选项AB错误);注意选项B中不能直接认定为“部分履行出资义务”,而是必须先给予期限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过了期限没有办理的,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办理了手续的,认定“履行出资义务”。(2)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选项C正确);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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