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乙公司借款 100 万元,以自己的小轿车设定抵押,该轿车市场价为 50 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鉴于与甲...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乙公司借款 100 万元,以自己的小轿车设定抵押,该轿车市场价为 50 万元。丙公司与丁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鉴于与甲公司一直以来合作愉快,乙公司决定放弃对甲公司小轿车的抵押权。后乙公司要求丙公司与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该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丙、丁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丙、丁公司应承担 100 万元的保证责任 C.丙、丁公司应承担 50 万元的保证责任 D.因未通知丙公司、丁公司,乙公司的放弃行为无效
答案 C
解析 (1)选项 ABC: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2)选项 D: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法律不作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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