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甲公司经A市B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此后,甲公司以A市C县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5月15日,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5年,甲公司经A市B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此后,甲公司以A市C县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5月15日,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19年6月12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 (1)甲公司股东王某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设立后5年内。王某已向甲公司实缴出资10万元。管理人要求王某缴纳剩余40万元出资,王某先以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后又向管理人提出以甲公司欠其40万元借款本息抵销其欠缴出资。 (2)2019年3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将一批红木交由甲公司保管。2019年4月,甲公司擅自将该批红木以市场价格售予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公司并已交付,得款80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后,乙公司了解到相关情况,遂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遭到丙公司拒绝后,乙公司又向管理人主张就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行使取回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破产案件应由何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王某拒绝缴纳剩余40万元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王某以甲公司欠其40万元借款本息抵销其欠缴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并说明理由。 (5)对于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乙公司是否享有取回权?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破产案件应由A市C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王某拒绝缴纳剩余40万元出资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王某以甲公司欠其40万元借款本息抵销其欠缴出资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股东主张以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乙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甲公司处分该红木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丙公司在受让该红木时对甲公司无处分权不知情,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并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故丙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红木的所有权,乙公司丧失其对该红木的所有权,故乙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 (5)对于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乙公司不享有取回权。在通常情况下,一般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本题中,该红木转让行为发生于2019年4月,而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方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故乙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不得对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行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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