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Ⅰ.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Ⅱ.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Ⅲ.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Ⅳ.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选项 A、Ⅰ、Ⅱ、Ⅲ B、Ⅱ、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答案 D
解析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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