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的行为有(  )。 Ⅰ.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Ⅱ.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3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的行为有(  )。 Ⅰ.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Ⅱ.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3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Ⅲ.承诺预期收益 Ⅳ.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选项 A.Ⅰ、Ⅱ、Ⅲ、Ⅳ B.Ⅱ、Ⅲ、Ⅳ C.Ⅰ、Ⅲ、Ⅳ D.Ⅰ、Ⅱ、Ⅳ
答案 C
解析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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