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教授在某大学法学院任教,同时也是业界有名的法律专家。2006年5月,张教授取得税前工资6000元(注:忽略“三险一金”),当月他通过国家机关向某公益事业捐赠3000元。按照国家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张教授的捐赠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则张教授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注:请说明张教授取得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的哪一个税目纳税;未考虑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捐赠行为可以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实际应缴纳的应纳税额)?
(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税率为15%
(2)未考虑捐赠前应纳税所得=6000 - 1600=4400元
(3)因捐赠可扣除的应纳税所得=4400 * 30070=1320元
实际应缴纳的应税所得= 6000 - 1600 - 1320=308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3080 *15070 -125 =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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