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 年 8 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 50 ...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 年 8 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 50 万元、税额 8.5 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 1 万元、税额 0.11 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 40%加工成 A 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 40 万元、税额 6.8 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 A 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 30.6 万元、加工费 5 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 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 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厂和乙厂为关联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以上,即视为具有关联关系,本题中甲厂直接持有乙厂 30%股份,所以甲厂和乙厂为关联企业。 (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40×5%-50×5%×40%=2-1=1(万元) (3)业务(3)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按照消费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本例中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甲厂)提供的,不能视为委托加工,属于甲厂销售自产实木地板。 (4)业务(3)的纳税人为甲厂。该业务的实质是甲厂销售自产实木地板,销售价格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实木地板的价格确定,即按照业务(2)对外销售价格确定。 计税依据=40÷40%×60%=60(万元)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60×5%-50×5%×60%=3-1.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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