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丧妻后与9岁的儿子乙在某村相依为命,后甲因受刺激而成为精神病人,甲、乙均无其他近亲属,甲有一堂兄丙愿意作乙的监护人,但不愿意承担对甲的监护责任,则下列说...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丧妻后与9岁的儿子乙在某村相依为命,后甲因受刺激而成为精神病人,甲、乙均无其他近亲属,甲有一堂兄丙愿意作乙的监护人,但不愿意承担对甲的监护责任,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项 A:丙不能担任乙的监护人 B: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同时担任甲的监护人 C: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经甲所在单位或者乙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同意 D: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甲的堂兄担任甲的监护人
答案 C
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丙担任乙的监护人并不以同时担任甲的监护人为条件。因此,B项错误。另依《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第3款规定:没有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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