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
选项 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 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答案 ABC
解析 【考点】管理人的资格;债权人委员会【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A项中,管理人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这构成了管理人义务的违反,债权人可申请更换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时,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否则也是未履行义务。B项即是此种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8条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有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并有权要求管理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C项中,对于债权人的合理调查请求,管理人一再拖延,这也是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案件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3条和第24条对利害关系进行了界定,选项D中,管理人将破产企业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这并不属于与该破产案件产生利害关系,并不使管理人丧失资格。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陷阱】管理人的资格是保证管理人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企业破产法》没有一般地规定管理人的积极资格要件,但有关于管理人消极要件的明确规定,且通过管理人职责以及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列举性规定也可以反推出管理人不胜任的情形。因此,要注意结合《企业破产法》的不同部分内容综合判断管理人的资格及更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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