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2010年11月2日给乙方去信提出要约,要求乙方在同年11月17日以前送达答复。乙方在11月18日回信,表示接受甲方在信中提出的一切条件,则:()A:...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方2010年11月2日给乙方去信提出要约,要求乙方在同年11月17日以前送达答复。乙方在11月18日回信,表示接受甲方在信中提出的一切条件,则:()
选项 A:乙方的承诺不可能有效 B:乙方的承诺只能视为新要约 C:甲方在同年11月22日接到乙方的回信,于11月23日回信表示反对,仅在此情况下,该承诺视为新要约 D:甲方及时通知乙方该承诺有效,该承诺到达时生效
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视为新要约并不以要约人的反对为条件。依据以上分析A、B、C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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