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6:5:3:3。现乙和丁已退伙,并办理了财产清算手续。甲和丙继续以所有资产合伙经营,未就现有该合...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6:5:3:3。现乙和丁已退伙,并办理了财产清算手续。甲和丙继续以所有资产合伙经营,未就现有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现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在甲和丙之间应如何分配?()
选项 A:全部利润平均分配 B:仍按原有比例即6:3分配 C: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D:全部利润的9/17按2:1分配,其余平均分配
答案 B
解析 【考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本题中,虽有两人退伙,但原利润分配约定在变更后对仍在合伙企业的两人仍然有效,故仍按原有比例即6:3分配,B选项当选,ACD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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