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08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2009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08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2009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11年10月被公民乙起诉,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
选项 A:A省B县 B:C省D市 C:C省E县 D:C省F市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本案中经常居住地应为E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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