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10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9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10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10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选项 A: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 B: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D:底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答案 B
解析 【考点】执行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本案可由底某住所地或者底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只有B项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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