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光明公司并不...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光明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对签约行为的效力,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述表达正确的是:
选项 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有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 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
答案 A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效力,故正确的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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