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2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选项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D
解析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本题中股东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作价30万元,但其实际价额仅为20万元,显著低于作价金额,因此应当由股东甲以其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补交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即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丁由于不是设立公司的股东而是后来人股的,所以不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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